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3)第 0418 号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 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827,234,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49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35,542,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9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0 人,代表股份 291,691,173 股,占公司有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84%。(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22 人 , 持 有 或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291,927,3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36,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0 人,代表股份 291,691,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九项提案, 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部分议案表决意见比例加总数不是 100%,是由于分 别计算占比时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0,329,573 1,061,300 300,300 合 计 825,872,535 1,061,300 300,3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8354 0.1283 0.0363 -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0,369,673 1,061,300 260,200 合 计 825,912,635 1,061,300 260,2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8403 0.1283 0.031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1,545,973 145,200 0 合 计 827,088,935 145,2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824 0.0176 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1,782,193 145,200 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9503 0.0497 0.0000 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公司 目前的资金状况、长远发展的需要及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等因素,公司董事会拟 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50,986,609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息 10.0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2,250,986,609.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4-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89,780,523 777,450 1,133,200 合 计 825,323,485 777,450 1,133,2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7690 0.0940 0.13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0,016,743 777,450 1,133,2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3455 0.2663 0.3882 份总数(%)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88,055,668 3,375,305 260,200 合 计 823,598,630 3,375,305 260,2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5605 0.4080 0.031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0,369,673 1,061,300 260,200 合 计 825,912,635 1,061,300 260,2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8403 0.1283 0.03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0,605,893 1,061,300 260,2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5473 0.3635 0.0891 份总数(%) -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铝产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191,987,105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1,605,773 52,400 33,000 合 计 483,592,878 52,400 33,0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823 0.0108 0.006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1,841,993 52,400 33,0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9707 0.0179 0.0113 份总数(%) 公司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副 董事长李炜先生为神火集团法定代表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 火集团所持 262,103,19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创投资”)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343,555,85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 2023 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材料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191,987,105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1,678,873 12,300 0 合 计 483,665,978 12,3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75 0.0025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6- 出席股数(股) 291,915,093 12,300 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9958 0.0042 0.0000 份总数(%) 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该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 262,103,19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创投资所 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343,555,85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 2023 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物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191,987,105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1,678,873 12,300 0 合 计 483,665,978 12,3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75 0.0025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1,915,093 12,300 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9958 0.0042 0.0000 份总数(%) 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该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 262,103,19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创投资所 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343,555,85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关于 2023 年度接受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191,987,105 0 0 -7-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1,678,873 12,300 0 合 计 483,665,978 12,300 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9975 0.0025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1,915,093 12,300 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9958 0.0042 0.0000 份总数(%) 公司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该交易构成 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 262,103,19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创投资 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343,555,85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八)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191,987,105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89,994,699 1,694,972 1,502 合 计 481,981,804 1,694,972 1,502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6493 0.3504 0.000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290,230,919 1,694,972 1,502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99.4189 0.5806 0.0005 份总数(%) 公司为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李炜先生为神火集团法定代表人, 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神火集团所持 262,103,191 股及其一致行动 人新创投资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343,555,85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8- (九)《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项 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535,542,962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290,369,673 1,050,100 271,400 合 计 825,912,635 1,050,100 271,4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99.8403 0.1269 0.032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10 -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 安玉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杨学林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