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的相关 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符合 公司做大做强核心业务的发展思路,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 价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 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彦 任志军 刘卫东 20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