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4-016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16 日 2、召开地点:清华大学东门外紫光大楼一层 116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济武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数 73,290,0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徐扬和郭伟律师 出席了本此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第1页 共4页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一)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启迪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和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合计代表股份数 72,810,0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33%)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480,000 股。 同意 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二)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51,5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21,770,026 股。 同意 21,77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第2页 共4页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73,29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选举王济武先生、齐联先生、李中祥先生、杜朋先生、任志军先生、刘卫东先 生和林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其中任志军先生、刘卫东先生和林钢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 进行: (1)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王济武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齐联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 李中祥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杜朋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 (2)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任志军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刘卫东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林钢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 12、选举朱武祥先生、周海英先生为公司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会议所选出的职工 代表监事白羽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本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朱武祥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周海英先生:同意 73,290,02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第3页 共4页 股份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郭伟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17 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