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 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用于购买货币型基金和低风险理财产品,为风险可 控的投资理财,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资产收益,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 定。 独立董事:任志军 刘卫东 林钢 20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