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议。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 了相应变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和金额,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调整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独立董事: 任志军 刘卫东 林钢 20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