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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5-26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紫光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首期 1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首期 2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统称“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审议,现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刘卫东、林钢、赵明生




                                             20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