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4-2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
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6 年超出预计部分的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
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且系公司收购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 51%控股权之前,新华三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存在的交易事项;该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
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
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预计 2017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
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
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合作事项
我们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卫东 林钢 赵明生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