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自愿、公平、 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