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
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下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并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低于预计主要原因是:为
了保证公司日常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在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时是基于
市场需求和业务开展进度的判断,以与关联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进行预计的,
预计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在业务实际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关联方根据产
业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布局,公司随之进行了合作进度的优化,因此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依据市场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18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
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
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涉及的交易事项。
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