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
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下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并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更好的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终止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
3、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业务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有利于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制定了《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管理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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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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