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讨论的《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云计算与数字化产品线, 形成完整的“云—网—边—端”产业链,提升公司一站式数字化解决方案端到端交 付能力;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