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 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云计算与 数字化产品线,形成完整的“云—网—边—端”产业链,提升公司一站式数字化解 决方案端到端交付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