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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11-1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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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 2 页 共 13 页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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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得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
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股东可以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并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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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有助于股东对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年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
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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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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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去年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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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
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
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上所列的所有议题,并按召集通知所列议题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时间内发言,不应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股东在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做出回答。
    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资产处置方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9 页 共 13 页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
项做出决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
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
票前向股东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
公布。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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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七条     关联股东进行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关联交易时,董
事会应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
交易内容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方能进行该等关
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股东无异
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章    累积投票制具体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采
取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十六条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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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权总数。
    第六十八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位股东投选
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
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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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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