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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1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 11 月 16 日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和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
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紫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
议事规则,作为监事及监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监事的任期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
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
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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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 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
害公司、股东或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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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
因。
       必要时,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 2 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发出均可。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以会议通知的内容为议事
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仅在二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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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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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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