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下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并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以及其他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及子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749,500 万元及 6,633 万美
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219,000 万元及 1,633 万美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96,000 万元及 41,733 万美元,占公司 2020
年末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2.47%;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700 万美元,占公司 2020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的 0.59%。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
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规范执行,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充分揭示,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要求。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
提供了多年优质的审计服务,业务水平较高,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进一步优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严格遵循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
制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也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公司内部控制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真实、客观、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补充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本
次会计估计补充是为了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后的会计需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
会计估计补充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补充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补充事项。
7、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
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
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将更加有利于进一步
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子公
司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20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存款与授信业务,符合双方 2020 年签署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定价合理、公允,并经审计机构出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财务
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原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业的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
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9、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已成立了风险处置的机构,明确了责任人,制定了财务
公司风险信息的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公司制定的财务公司风险处置预
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严格执行在财务
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各位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董事候选人于英涛
先生、王竑弢先生、王慧轩先生、李天池先生、王欣新先生、徐经长先生和周绍朋
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于英涛先生、王竑弢先生、王慧轩先生和李天池
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王欣新先生、徐经长先生和周
绍朋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选举。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