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迪: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1)2018-10-16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6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转
让方”或“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水发”或“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交易标的的详细财务指标本公告未做详尽披露,请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标的资产存在被质押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相关标的资产过
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前置条件的达成具
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对深交所198号关注函中关注的问题,如本公告中存在未
尽披露事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30号
3、法定代表人:尚智勇
4、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4R7DXX
7、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供热发电、城乡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
污泥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有机肥生
产、销售;环保工程、环保技术、新能源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 60.00%
山东祥德投资有公司 1600.00 40.00%
2
山东水发为山东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具备良好的资信情况和充分
的支付能力。
二、交易背景及预计交易完成时间
为整体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恢复公司的正常业务,公司已就
资产出售事项与山东水发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双方约定
股权变更登记后,最迟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但
股权变更登记的实现还需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一致,因此本次交易
完成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
清凯迪”)、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河凯迪”)、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甸凯迪”)、敦化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凯迪”)、嫩江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嫩江凯迪”)、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榆树凯迪”)等六家标的公司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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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汪清凯迪于 2010 年 5 月 6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金城街
120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550498245B;法定代表人:
李满生;注册资本:17,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
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投资和开发(国
家政策规定需环保达标的必须经环保达标验收后方可经营),有机农
业基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经营期限:2010 年 5 月 6 日至 2030 年 5 月 5 日。
1.2 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汪清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
民币 17,000 万元已实缴人民币 17,000 万。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
态持股 100%;
1.3 历史沿革
2010 年 5 月 6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
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5000 万元、5000 万元设立汪清凯迪,
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 50%、50%。
2012 年 3 月 21 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汪
清凯迪 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7050 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5 日,汪清凯迪注册资本增至 17000 万元,由阳光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2900 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对应注册资本为 17000 万元)。
2015 年 6 月 8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汪清凯
迪 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7000 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
4
2.1 汪清凯迪建有 2×30MW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该项目于 2012
年立项,1#机组自 2014 年 7 月 11 正式投入运营;2#机组自 2015 年
11 月 7 日并网发电。该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
定办理相关交接工作。
2.2 汪清凯迪持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20815-00301);2017
年 6 月 30 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向汪清凯迪核发了《排
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22424550498245B001P);2017 年 12 月
25 日,汪清县水利局向汪清凯迪核发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吉
汪)字(2013)第 0002 号)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证书。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5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汪
清凯迪资产总额 5.28 亿元,负债总额 1.17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
净资产 4.11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京信评报字(2018)第 366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汪清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4.89 亿元,负债总额
1.17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3.72 亿元。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汪清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 凯迪生态持有的汪清凯迪 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
态,质押权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分行,被担保合同为汪清凯迪与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分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2130099992013110848、2130099992013110847),借款金额合计为 3
亿元,借款时间自 2013 年 4 月 28 日实际取得贷款开始,期限为 84
个月。
2.4.2 汪清凯迪仅完成四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房
产证,办公楼、主厂房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房产证。
5
2.4.3 汪清凯迪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部分机器设备全部
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均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为
凯迪生态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2130099992013110848、2130099992013110847),上述合同借款自
2013 年 4 月 28 日开始,期限为 84 个月,借款金额为 3 亿元。
2.4.4 汪清凯迪存在两项大额对外担保情况:(1)债务人平陆
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签订“2130099992013110682”号贷款合同,2012 年 12 月 14 日签
订“2130099992012112453”号贷款合同、“1000201000549”号转贷
协 议 、 “ 10002010002551 ” 号 转 贷 协 议 , 贷 款 金 额 合 计 人 民 币
465,930,000 元,贷款期限均为 120 个月。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汪清凯迪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债务人
在前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 465,930,000.00 元及利息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
债务人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签订“2130004232014110167”号贷款合同,贷
款金额为人民币 189,000,000.00 元,贷款期限为 84 个月。为保证债
务人履行债务,汪清凯迪与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 189,000,000.00 元及利
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
2.4.5 汪清凯迪厂区内存在 50,937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
让手续的情形,该等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为汪清凯迪生物质
发电项目的预留地,汪清凯迪使用至今,未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2.4.6 汪清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
态等发生的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金额较大。
6
2.4.7 汪清凯迪 2×30MW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锅炉已安装布袋除尘
器,同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在厂区四周围墙安装除尘网。但并未安装
脱硫和脱硝装置。
2.4.8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汪清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
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二)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蛟河凯迪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新城区管委会
红星路 1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555253976E;法定代表
人:李满生;注册资本:14,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
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投资和开
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家政策规定需环保达标的项目必须经环保达
标验收后方可生产),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0 年 5 月 14 日
至 2030 年 5 月 14 日。
1.2 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敦化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
民币 14,100 万元已实缴人民币 14,100 万元。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
生态持股 100%;
1.3 历史沿革
2010 年 5 月 14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
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分别出资 3000 万元、3000 万元设立蛟河凯
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 50%、50%。
2011 年 6 月 10 日,蛟河凯迪注册资本增至 14100 万元,分别由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050 万元、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4050 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50%(对应注册资本为 7050 万元),中盈长江
7
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0%(对应注册资本为 7050 万
元)。
2012 年 3 月 19 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蛟
河凯迪 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7050 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蛟河凯
迪 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4100 万元)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2.1 蛟河凯迪建有 2×30MW 生物质能源发电项目,该项目于 2011
年 6 月开工,于 2014 年 6 月投产(1 号机组于 2014 年 6 月开始试运
行,2 号机组于 2015 年 10 月开始试运行),2014 年 8 月首次结算电
费。
2.2 蛟河凯迪持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核
发许可证编号为 1020815-00304 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吉林市环境
保 护 局 于 2017 年 6 月 25 日 向 敦 化 凯 迪 核 发 证 书 编 号 为
91220281555253976E001P 的《排污许可证》;蛟河市水利局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向敦化凯迪核发取水(吉蛟提)字[2016]第 00075 号《取
水许可证》。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4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蛟
河凯迪资产总额 5.51 亿元,负债总额 3.57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
净资产 1.94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京信评报字(2018)第 36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蛟河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5.29 亿元,负债总额
3.57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1.73 亿元。
8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蛟河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 凯迪生态持有的蛟河凯迪 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
态,质押权人为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4.2 蛟河凯迪与其关联方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武
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等发生的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金额较大。
2.4.3 蛟河凯迪现已办理完成四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备案及房产
证。但因拖欠工程款,施工方不配合办理主厂房的工程结算及暂无资
金聘请第三方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原因,主厂房至今未继续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故无法办理房产证。
2.4.4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蛟河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
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三)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桦甸凯迪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
公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565096417Y;法定代表人:张
海涛;注册资本:17,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
源林基地建设;生物质生物质能源产品开发;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
限:2011 年 2 月 21 日至 2031 年 8 月 30 日。
1.2 凯迪生态承诺和确认,凯迪生态对桦甸凯迪的认缴出资额人
民币 17,000 万元已实缴人民币 17,000 万元。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
生态持股 100%;
1.3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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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1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
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4800 万元、1200 万元设立桦甸凯迪,
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 80%、20%。
2012 年 2 月 14 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桦
甸凯迪 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桦甸凯迪注册资本增至 16000 万元,由阳光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10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对应注册资本为 160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16 日,桦甸凯迪注册资本增至 17000 万元,由阳光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1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对应注册资本为 17000 万元)。
2、项目概况
2.1 桦甸凯迪建有 2×30MW 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于 2013
年 1 月立项,1 号机组已建设完成并试生产,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2.2 桦甸凯迪 1#机组于 2018 年 2 月开始投入试运行,已向主管
部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文件,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6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桦
甸凯迪资产总额 5.77 亿元,负债总额 2.35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
净资产 3.42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京信评报字(2018)第 368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桦甸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5.73 亿元,负债总额
2.35 亿元,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3.38 亿元。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桦甸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10
2.4.1 2016 年 8 月 29 日,桦甸凯迪、凯迪生态与中民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为 30,000 万元,期限为
60 个月,凯迪生态以其持有的敦化凯迪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桦
甸凯迪以其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桦甸凯迪以其存续期内产生的
所有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因该等股权质押对应的主债权已发生
违约,债权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桦甸凯迪股权处于质押且并被法院冻结状态。
2.4.2 桦甸凯迪与其关联方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武
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凯
迪生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3 桦甸凯迪存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之状况。
2.4.4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桦甸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
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四)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嫩江凯迪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
下:名称: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
工业示范基地嫩多路 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15651697940;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
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产品的投资和开发(上述范围中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经营
期限: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
凯迪生态持股 100%;
1.2 历史沿革
2010 年 12 月 15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
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2000 万元、8000 万元设立嫩江凯
迪,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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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14 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嫩
江凯迪 8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1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
凯迪 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4900 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9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
迪 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将所持嫩江凯迪 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4900 万元)转
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2.1 嫩江凯迪建有 1×30MW 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该项目于
2013 年 8 月 5 日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项目建设
地点位于嫩江县城东北 2 公里的鲁日村附近,本期工程新建 1×
120t/h 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 1×30MW 高温超高压汽轮发
电机组。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中。
2.2 嫩江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
水许可证》。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7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嫩
江凯迪资产总额 2.72 亿元,负债总额为 0,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2.72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
报字(2018)第 370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
估基准日,嫩江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2.59 亿元,负债总额为 0,
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2.59 亿元。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嫩江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12
2.4.1 凯迪生态持有的嫩江凯迪 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
态,质押权人为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2 嫩江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
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3 嫩江凯迪生物质发电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2.4.4 由于嫩江凯迪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施工单位拒绝提供
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导致建设项目不能申请竣工验收,因此征用土地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4.5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嫩江凯迪存在所得税、员工工资
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五)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敦化凯迪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大石头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57408002XU;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
资本:12,627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绿色能源开发与管理(筹建)(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
限:2011 年 6 月 14 日至 2031 年 6 月 13 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
生态持股 100%;
1.2 历史沿革
2011 年 6 月 14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长江国
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8000 万元、2000 万元设立敦化凯迪,
其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 80%、20%。
2012 年 2 月 14 日,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将所持
敦化凯迪 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转让给阳光凯迪新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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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4 日,敦化凯迪注册资本增至 12627 万元,由阳
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2627 万元,本次增资完后,阳光凯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对应注册资本为 12627 万
元)。
2014 年 11 月 11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
凯迪 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6187.23 万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8 日,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凯
迪 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6439.77 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敦化凯迪 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6187.23 万元)
转让给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
2.1 敦化凯迪拥有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项目 1 个,
该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电厂建设规模为 1×30MW 高温超高压汽轮
发电机组,配 1 台 120t/h 燃秸秆锅炉,二期电厂建设规模为 1×30MW
高温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配 1 台 120t/h 燃秸秆锅炉。一期项目目
前完成 1#锅炉基础和全厂桩基工程施工(1,477 根);料场硬化总面
积 52,000 平方米,目前已完成 48,000 平方米。
2.2 敦化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
水许可证》。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8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敦
化凯迪资产总额 2.26 亿元,负债总额为 0,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2.26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
报字(2018)第 369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
估基准日,敦化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2.35 亿元,负债总额为 0,
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2.35 亿元。
14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敦化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 凯迪生态持有的敦化凯迪 100%股权目前处于股权质押状
态,2015 年 10 月,凯迪生态将其持有的敦化凯迪 100%的股权(对应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 12,627 万元)出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 12,627 万元。
2.4.3 敦化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
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2.4.4 敦化凯迪与敦化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签署的供热协议时间较
早历时较长,且敦化凯迪尚未实际取得相关供热特许经营许可权。
2.4.5 敦化凯迪拥有一宗面积为 27,367 平方米的土地尚未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4.6 2012 年 12 月 20 日,吉林省能源局出具吉能新能[2012]370
号《关于敦化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综合性审核意见》,规定项目建设期为 3 年。2014 年 4 月 23 日,
敦化市建设局出具 22240320140530010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4.5.30,合同竣工日期为 2015.11。敦化凯
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2.4.7 敦化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2×30MW)工程项目未进行消
防设计备案。
(六)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榆树凯迪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注册设立,工商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榆树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
棵 树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楼 503 室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220182MA0Y5KFL77;法定代表人:叶黎明;注册资本:8,100 万元
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
15
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6 年 7 月 13 日
至 2036 年 7 月 12 日。该标的企业股东为凯迪生态持股 100%。
1.2 历史沿革
2016 年 7 月 13 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8100
万元设立榆树生物质,其设立时持股比例为 100%。
2、项目概况
2.1 榆树凯迪拟建 1×30MW 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项目建设
规模为 1×30MW 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1 台 30MW 高
温超高压非调整抽汽凝汽式汽轮机配 1 台引进技术国内生产的
120t/h 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秸秆锅炉,1 台额定功率 30MW 的空
冷式发电机;该项目于 2017 年 3 月立项,项目正在建设中。
2.2 榆树凯迪尚未取《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取
水许可证》。
2.3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
[2018]第 2-00689 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榆树
凯迪资产总额 0.21 亿元,负债总额为 0,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0.21 亿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
报字(2018)第 37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
估基准日,榆树凯迪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0.21 亿元,负债总额为 0,
应收款总额为 0,净资产 0.21 亿元。
2.4 除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外,榆树凯迪股权及资产目前存在
的主要法律瑕疵或问题如下:
2.4.1 榆树凯迪尚未实际取得相关供热特许经营许可权。
2.4.2 榆树凯迪与其关联方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
态等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及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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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榆树凯迪 1×30MW 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未进行消防设
计备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凯迪生态和山东水发于2018年9月27日签署,本协议已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一)双方一致确认,山东水发收购上述六家标的公司100%股权
的总对价为人民币206,000万元,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承债清偿资金;
本次转让为部分承债式收购,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共同与相关
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安排,对经交易双方确认的负债由经本次股权转
让之后的相关标的公司负责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在总对价中扣除承债
清偿资金,为山东水发在本次交易中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
款。
(二)交易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双方一致认可,山东水发应当于本
合同生效后、标的公司股权变更条件成就前1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时间将山东水发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第
三方监管账户。账户开立方式及监管要求由交易双方结合债委会意见
以及开户银行要求等协商确定。
自山东水发向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价款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
交易双方仍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山东水发有权撤回第三方
监管账户内资金,但凯迪生态同意承担山东水发超过15个工作日之外
的资金融资成本的情况除外。
2、股权转让款首期款的划拨。山东水发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
前置条件均得到满足,且标的公司100%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至山
东水发名下当日,凯迪生态有权凭股权变更手续文件从第三方监管账
户款项划拨首期款。
17
3、股权转让款尾款的划拨。如本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前,本
协议约定的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重大条件未能实现的,山东水发可以
扣留影响项目运营的部分款项作为尾款以便凯迪生态尽快协助标的
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尾款扣留比例及各条件对应的款项扣留金额由交
易双方根据办理进度协商确认,且尾款划拨给凯迪生态的日期最迟不
得超过2019年3月31日。
(三)交易双方确认,本协议各方共同负责完成以下全部事项作
为双方进行交接和山东水发同意划拨首期股权转让款的前置条件:
1、转让方应积极协调负责取得标的公司担保债权人同意本次股
权转让的书面确认函或股权质押解除可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结果;
2、转让方有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做出
的关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经监
管部门认可。
(四)交易双方确认,工商变更登记后转让方继续配合办理标的
公司留存的项目瑕疵手续(如有),包括标的公司概况中所述瑕疵事
项。
1、转让方使汪清凯迪、蛟河凯迪、桦甸凯迪能正常生产,达到
稳定持续运行72小时。排放达到当地环保排放要求,并取得相关证明
文件。
2、转让方如未能使汪清凯迪、蛟河凯迪、桦甸凯迪达到满负荷
运行、未能达到当地环保排放要求,受让方从交易款中扣除相应的设
备费用或者维修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器件,使之达到满负荷运行条件和
达到当地环保要求条件。
3、转让方负责解除嫩江凯迪、敦化凯迪、榆树凯迪所有设备合
同、材料合同、施工合同等,引起的相关事项由转让方全部承担。
(五)工商变更登记及交接
1、股权交割:山东水发支付对价且所有前置条件均得到满足情
况下5日内,交易双方配合办理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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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2、资产及管理权交接:本次标的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标的公司交接,交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资产交接、管理权交接,以及相应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资料、权属证书、资质证书、政府文件与
批复、财务账册、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与社保资料、印章印鉴、各类
合同、发票、电子信息、往来商函、证明、对外说明与声明、司法裁
判书、行政处罚文件、各种与标的公司有关的网络注册账号等交接。
3、谨为标的公司的交接,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委派代表和专业
人员,根据本协议及附件有关清单对标的公司财物逐一进行查验、清
点并签字确认。经双方委派代表签署的转让资产交接清单。
4、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对于标的公司管理权的交接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1)截至管理权交接之日,标的公司原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
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
批示、安排等需经由股权转让后重新成立或选举、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2)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
委派的管理团队,标的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标的公司递交从交割之日起
辞去其在标的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标的公司提出任何
索赔要求。
(3)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的账目、档案
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标的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
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标的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章。
(4)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双方将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政
府核发的各类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与标的公司经营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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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查验和移交。
(5)自管理权交割之日起,双方对标的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
款进行查核和交割。
(6)股权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形成的一切现金支出及
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工商变更后因受让方经营行为产生的一切债权债
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7)标的公司交接完成前的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完成后的
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公司交接完成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标的公司交接
纪要,对资产交接的时间、参加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或留待解
决的问题等作出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9)在协议生效日至股权变更登记日前,受让方与标的公司将
对标的公司全部员工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根据标的公司届时的业务情
况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决定是否留用有关员工。如受让方决定留用有关
员工的,则标的公司将继续履行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经双向选择与
之签订劳动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及标的公司提供协助;如标的公
司决定不留用有关员工的,则标的公司将终止与该等员工的劳动合同
关系。
(六)变更登记前安排
1、转让方过渡期内不得做出或允许标的公司做出任何可能对转
让股权及/或标的公司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标的公
司任何重大权利或利益,或使标的公司承担任何重大责任或义务。除
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标的公司的管理层
在过渡期内:
(1)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维持良好运营;
(2)除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外,不签订或不承诺签订、变更、修改
或终止标的金额高于50万元的任何协议;
(3)在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的范围之外不签订或承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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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任何协议;
(4)不处分或承诺处分标的公司任何重要资产;
(5)不购买或承诺购买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权
益,或其他任何组织中的权益;
(6)不举借任何贷款或承担任何其他债务;
(7)除正常及惯例业务所需的款项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
其他非必要的款项;
(8)不宣布分配、不支付或准备支付股息或任何其他利润分配;
(9)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维持及保护其自有的或拥有使用权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10)不修改任何标的公司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11)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12)不在任何转让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13)尽快披露转让方获悉的任何可能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
保证与承诺的事实(不论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存在或在本协议签署
日后与标的公司交接日前发生)。
2、自受让方向第三方监管账户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日
内,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标的公司的管理层确保在本协议签署之
后:
(1)标的公司与受让方就标的公司运营事项开始全面交接合作;
(2)受让方的授权代表可充分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的管理和运营过
程,且对于对标的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标的公司管理层或相
关人员应征询该等授权代表的意见。
五、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4日,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北省银监局组织召开金
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形成《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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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
的会议纪要》(“债委会会议纪要”),要求公司采取“瘦身自救+
资产、债务、股权三大重组”思路实施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债
委会已书面要求“公司结合债委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瘦身自救重组
推进工作。”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是根据上述债务风险化解精神开展的
瘦身工作,剥离资产将有效减轻上市公司经营负担,同时获取较大数
额的现金对价。根据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银监局及债委会债务
风险化解的精神,所获现金将优先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欠付
农户债权、补发员工工资及恢复运营生产,此外将根据债委会及各债
权人达成的债务安排意见开展金融机构债务清偿、推动债务重组、化
解公司债务危机。
若上述协议经各方有权机构批准并经债权人同意最终完成资产
交割,将有利于按照上述安排推动债务重组,同时提升公司2018年度
业绩,并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恢复正常经营,帮助公司最终回到健康
经营轨道。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中介报告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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