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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8-175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选
举沈朝阳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倪阿荣为第九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学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管自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11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7日下午13:30时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1日
    3、召开地点: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
凯迪大厦708室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6、主持人:陈义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8 人,代表股份 2,640,595,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1976%。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996,757,3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81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904,257,86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3.011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义龙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01.《关于出售汪清凯迪等 6 家生物质电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3,046,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0865%;
反对 415,511,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355%;弃
权 612,037,6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7,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62,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830%;
反对 200,457,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82%;弃
权 212,037,6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7,800 股),占出席会

                                 2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488%。
    1.02.《关于出售林业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2,266,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8912%;
反对 526,348,0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329%;弃
权 611,981,2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982,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320%;
反对 311,294,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254%;弃
权 211,981,2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426%。
    1.03.《关于出售杨河煤业 6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2,502,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001%;

反对 526,111,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240%;弃

权 611,981,2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218,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582%;
反对 311,057,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993%;弃
权 211,981,2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426%。
    2.《选举罗廷元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571,391,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090%;
反对 818,206,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857%;弃
权 250,997,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07,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765%;
反对 203,152,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662%;弃
权 250,997,7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573%。
    3.01《选举陈义龙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2,002,328,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75.8287%,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孙守恩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2,001,803,3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75.8088%,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方宏庄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901,913,0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72.0259%,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王海鸥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2,401,982,8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90.9637%,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沈朝阳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754,849,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66.4566%,未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6.《选举王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2,004,076,2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75.8949%,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4
    3.07.《选举覃西文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2,454,377,7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92.9479%,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3.08.《选举倪阿荣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162,746,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44.0335%,未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4.01.《选举何威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468,129,91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55.5984%,当选为独立董事。
    4.02.《选举王学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467,427,4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55.5718%,未当选为独立董事。
    4.03.《选举谢科范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467,448,5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55.5726%,当选为独立董事。
    4.04.《选举管自力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338,744,2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12.8283%,未当选为独立董事。
    4.05.《选举须峰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 票 数 量 为 1,661,783,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票 数 的
62.9322%,当选为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
(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光明        覃校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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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11日分别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监事签字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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