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迪: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
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月2日下午14:30时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6日
3、召开地点: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
凯迪大厦708室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义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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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计54人,代表股份1,869,229,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568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1,268,926,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9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600,303,13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76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义龙先生主持,会议对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68,500,2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10%;反对 7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7,216,0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904%;反对 7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存量授信业务相关文件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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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67,768,8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9%;反对 1,4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6,484,6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802%;反对 1,4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68,492,7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8.5614%;反对 7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 400,00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47,208,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883%;反对 7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6%;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伟 覃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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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监事签字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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