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4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 编号: 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 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 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 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 年 7 月 19 日, 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107)。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613 件。从起诉类型 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 96 件;涉及买卖(不含燃料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128 件;涉及燃料买卖合 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293 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 96 件(仅含 凯迪生态母公司)。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 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 53 起。从案件 案由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 50 件;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 运输等合同类案件 3 件。上述案件的案由、标的金额、裁判或调解结 果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 1 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后期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有关工作梳理情况, 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凯迪生态及 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 涉及金额 75.37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 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 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 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 2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表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京方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 浙商金汇信托股 北京市方正 公证债权文书 正文字第 594 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 30718 无 份有限公司 公证处 执行 号、595 号 资有限公司 公证处确认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 元。 裁 2、欠付利息:人民币 6326666.67 元(计算方法:300000000*7.3%/360*104,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含)至 2018 年 5 月 27 日(不含) 1 之间的结息)。 判 3、贷款罚息:自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起付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日毕,按照贷款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据实计算。(计算方法:贷 款违约金额(贷款本金)*年利率(3%/2+7.3%)*1.5/360*逾期天数,违约天数为 2018 年 5 月 27 日(含)至实际清偿日(不含)之 间的天数)。 结 4、公证费 855000 元。 5、此次执行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如有)、拍卖法、过户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果 6、对保证人除申请执行以上标的外,根据《保证合同》第 8.2 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另申请对保证人执行以下款项: 违约金:自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起付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日毕,按照贷款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据实计算。(计算方法:贷款 违约金额(贷款本金)*5%/360*逾期天数,违约天数为 2018 年 5 月 27 日(含)至实际清偿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7)苏 张家港市华电电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 张家港市人 2 0582 民初 力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 承揽合同纠纷 2315 无 民法院 3684 号 公司 限公司 3 判决如下: 裁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华 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设备的货款 3225040 元、贷购材料款 4347700 元、设备露天存放费用 650000 元、产品损失 11541130 元、2016 年 1 月 28 日前的利息损失 3228000 元并偿付前述款项的相关利息(其中设备露天存放费用 650000 元的利息自 2016 年 12 月 判 10 日起算、其余款项相应的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16 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期间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127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6279 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24521 元,由被 果 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61758 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 直接给付原告。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赣民 中航信托股份有 江西省高级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借款合同纠纷 31304 无 初 54 号 限公司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3 亿元及利息 8478750 元 3 (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止,2018 年 7 月 31 日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的利息按年利率 7.65%计算); 判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 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款项,阳光凯迪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结 五、驳回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果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5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 所有权、机器设备。南陵县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机器设备。松滋市凯迪 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权、机器设备。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 【2018】中国 深圳平安大华汇 中国国际经 持有的隆回县凯迪绿色能 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 源开发有限公司、南陵县凯 4 贸仲京裁字 通财富管理有限 济贸易仲裁 合同纠纷 40303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松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 1508 号 公司 委员会 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 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 投资有限公司各人民币 有限公司 8100 万元/万股的股权。隆 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凯 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 该日)上月起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获得电费收入所对 应的电力上网收费权。 5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安凯迪优先 04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平安凯迪优先 05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各人民币 2 亿 元,共人民币 4 亿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凯迪优先 04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开始直本金付清时止的预期收益。计算公 式为:应付未付的本金*8%/365*计算预期收益的天数。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安凯迪优先 05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开始直本金付清时止的预期收益。计 算公式为:应付未付的本金*8%/365*计算预期收益的天数。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30 万元。 (五)、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在其各自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裁 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六)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8)隆回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3884 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隆回工商押登字【2015】第 002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 (七)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5647 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055307002025028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结 (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用于本案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3168 号)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号:松滋工商押登字【2015】第 40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用于本案质押的、分别持有的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各人民币 8100 万元/万股的股权现有质权, 果 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并就所有款项优先受偿。 (十)申请人对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用于本案质押的其由于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自 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上月起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获得电费收入所对应的电力上网收费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号: 02397655000290673699、02397688000290677373、02397712000290679724)享有质权、有权处置质押的电力上网收费权并就所得款项优 先受偿。 (十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十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72344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案仲裁费与申请人全额预缴的仲裁预付金相充抵,故被申请人应 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723440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十内支付完毕。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广西壮族自 (2018)桂民 中恒国际租赁有 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 融资租赁合同 5 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治区高级人 17226 无 初 31 号 限公司 纠纷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网湖 民法院 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 6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 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 4-12 期租金,共计 163038838.68 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租金 163038838.68 元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支付完毕时,租金为 171834705.82 元(该数额已扣减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 证金 700 万元)。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71834705.82 元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每月 25 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 1539027.86 元;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每月 25 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 裁 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 6307278.58 元;2022 年 7 月 25 日之前支付租金 4736891.99 元; 二、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 判 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确定的剩余全部租金;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 结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则自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果 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之日起,编号为 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归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所 有;在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前,编号为 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仍 归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五、在本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六、法院应收的案件受理费 428497 元,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蕲春县凯迪绿色 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权、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02 民初 472 中级人民法 9054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 纠纷 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 号 院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力公司的应收账款、蕲春县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6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90009031.64 元; 裁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蕲春县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判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 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结 后,有权向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果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309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祁东县凯迪绿色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权、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电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力公司的应收账款、祁东县 02 民初 473 中级人民法 9591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 纠纷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号 院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的位于祁东县洪桥镇城 西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祁国用(2011)第 2635 号、 使用面积为 148486.05 平米的 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如下: 7 一、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90036615.38 元; 二、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5349256.4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裁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祁东 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 判 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 结 东县洪桥镇城西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11)第 2635 号、使用面积为 148486.05 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 果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35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岳阳市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岳阳市凯迪绿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 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 账款、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 尚林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屈原国用(2008)第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080604002 号、使用权面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积为 99293 ㎡的土地使用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8 02 民初 474 中级人民法 9591 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 纠纷 原国用(2015)第 5-07-0010 号 院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号、使用权面积为 61386.3 ㎡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 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房屋产 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屈原管 理区字 008306、008473、 008474、008308、008309、 008475、008476、008470、 008307、008477、 008478、 008469、 008472、 008468、 008479、 008480、008467、 008471 号】共计十八处房地 产 10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90036615.38 元; 二、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5349256.4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岳阳 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裁 四、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南省 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判 五、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 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尚林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08)第 20080604002 号、使用权面积为 99293 ㎡的土地使用权,及土 地使用权证号为屈原国用(2015)第 5-07-0010 号、使用权面积为 61386.3 ㎡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房屋产权 结 证号为岳房权证屈原管理区字 008306、008473、008474、008308、008309、008475、008476、008470、008307、008477、 008478、 008469、 008472、 008468、 008479、 008480、008467、 008471 号】共计十八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 果 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35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广西壮自治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2018)桂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中恒国际租赁有 区柳州市柳 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国网湖 9 0204 民初 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 融资租赁纠纷 1518.40 限公司 南区人民法 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 1446 号 投资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 院 账款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1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 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 3 期租金,共计 18115426.52 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租金 18115426.52 元延 期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支付完毕时,租金为 15113649.7 元(该数额已扣减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 500 裁 万元)。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5113649.7 元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每月 25 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 419034.37 元;最后一期 28412.42 元,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前支付给原告; 判 二、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 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确定的剩余全部租金; 结 三、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向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杈利; 四、在本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不主张优先受偿杈。 果 五、案件受理费 131145 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 6557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70572.5 元,由被告双峰县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鄂 湖北省武汉 泰信基金管理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交易 10 01 民初 2897 市中级人民 7066.96 无 限公司 公司 纠纷 号 法院 12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面值为:65971000 元的“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16 凯迪 01”)债券回 售款本金 65971000 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7 日的债券利息 4024231 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 裁 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10%计算赔偿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明细如下:1、泰信融昇 2 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 有的“16 凯迪 01”债券本金 1200 万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7 日的利息 732000 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泰信融昇 3 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 凯迪 01”债券本金 判 2292.2 万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7 日的利息 1398242 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 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泰信融昇 4 号保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 凯迪 01”债券本金 2200 万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结 7 日的利息 1342000 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泰信融昇 5 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 凯迪 01”债券本金 904.9 万元及至 2018 年 9 月 7 日的利息 551989 元,并以该本金及利息 合计金额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1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果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 82750 元及诉讼律师费 2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865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阜新市凯迪 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0%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华运金融租赁股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融资租赁合同 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 11 02 民初 483 中级人民法 5087.75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 纠纷 63000000 元)、阜新市凯迪 号 院 力有限公司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 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应 收账款的 50% 13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50842836.02 元; 裁 二、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留购款 1 元; 三、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阜新市凯 判 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 63000000 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 偿; 结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 限公司应收账款的 50%,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果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9666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 力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 《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 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18)津民 民生金融租赁股 天津市高级 融资租赁合同 款、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12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18478.03 初 67 号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 股份有限公司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安仁县凯迪绿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 使用权 14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安仁凯迪欠付《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应付租金共计 184267600.9 元; 二、安仁凯迪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示的还款时间、金额向民生租赁分二十期支付应付金额,租金调整方式为:租赁期限内,如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 裁 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 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扰行。 判 三、安仁凯迪及凯迪生态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向民生租赁连带支付案件受理费 507731. 5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12731.5 元; 四、安仁凯迪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安仁凯迪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对上 结 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凯迪生态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凯迪生态持有的安仁凯迪 100%股权折价或 果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述租金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租赁所有; 七、安仁凯迪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民生租赁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安仁凯迪应支付全 部未付租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即视为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有限 责任公司已经或今后签署 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 (2016)津民 民生金融租赁股 天津市高级 融资租赁合同 13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18506.40 账款、凯迪生态持有的北流 初 68 号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 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 100%股权、北流市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15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应 付租金共计 184551314.61 元; 二、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示的还款时间、金额向民生租赁分二十期支付应付金额,租金调整方 式为: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 裁 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 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扰行。 判 三、安仁凯迪及凯迪生态于 2018 年 1 1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向民生租赁连带支付案件受理费 507731. 5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12731.5 元; 四、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 结 经或今后签署的《购售电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民生租赁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果 五、凯迪生态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凯迪生态持有的北流市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上述租金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七、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支付自逾期之日(逾期 之日即视为提前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吉安市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100%股权、吉安市凯迪绿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 14 02 民初 469 中级人民法 9053.71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 纠纷 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 号 院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吉安 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 有权 16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90009031.64 元; 裁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吉安 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判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江西省 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市 结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30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监利县凯迪绿色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权、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15 02 民初 470 中级人民法 9053.71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 纠纷 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 号 院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力公司的应收账款、监利县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17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90009031.64 元; 裁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监利 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判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 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 结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30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京山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100%股权、京山县凯迪绿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融资租赁合同 16 02 民初 471 中级人民法 9053.71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信 纠纷 号 院 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应收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账款、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和房产所有权 18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 90009031.64 元; 裁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京山 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判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就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四、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 结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30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18)沪 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 上海市第二 上海国立商业保 17 02 民初 1120 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 中级人民法 合同纠纷 5047.48 无 理有限公司 号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 院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 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 期利息(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裁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 (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按年利率 6%计算); 判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75000 元; 结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果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517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60175 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国 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60375 元,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299800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六安 (2018)皖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市中级人民 12385.60 无 15 执 104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法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裁 18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判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 11900 万元及截止 2018 年 7 月 10 日的回购溢价款 4437624.11 元; 二、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 11900 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三、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 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 结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 358400 元、律师费 60000 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果 20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六安 (2018)皖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市中级人民 12000.68 无 15 执 105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法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9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裁判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 11530 万元及截止 2018 年 7 月 10 日的回购溢价款 4299647.56 元; 二、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 11530 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三、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 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限; 结果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 347200 元、律师费 60000 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 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 电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 (2018)津 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 天津市第二 国网国际融资租 融资租赁合同 (2017 年 05 月 17 日到 2020 20 02 民初 732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中级人民法 3908.18 赁有限公司 纠纷 年 06 月 17 日)、凯迪生态公 号 份有限公司 院 司所持有的阜新凯迪公司 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1500000.00 元) 21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债务的确认 1、阜新凯迪公司同意向国网租赁公司支付如下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1.1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损失 38426636.00 元,截至 2018 年 07 月 18 日的迟延利息 122779.91 元,以及自 2018 年 07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以各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留购价款 1000 元; 1.2 国网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84266.00 元,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 23456.15 元、案件受理费 118634 元(按照调解结 案减半计算)、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 39,081,772.03 元。 2、凯迪生态公司对本条第 1 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双方进一步确认,阜新凯迪公司向国网租赁公司偿还债务时,所支付款项的债权偿付顺序为: 3.1 本协议第一条第 1.1,1.2 项下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国网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保险费,财产保全费用,差旅费用等;3.2 违约金;3.3 迟延利息;3.4 全部未付租金。 4、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确认,国网租赁公司作为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 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17 年 05 月 17 日到 2020 年 06 月 17 日),对于前述应收账款在本条第 1.1 条,1.2 条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 5、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确认,国网租赁公司作为凯迪生态公司所持有的阜新凯迪公司 25%的股权(对应 裁 出资额 31500000.00 元)的质权人,对于前述股权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条第 1.1 条、1.2 条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务的履行 1、债务偿还计划 阜新凯迪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 2 日内向国网租赁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中第 1.1 条、1.2 条约定的债权总 判 额向国网租赁公司进行清偿。 2、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及债务豁免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阜新凯迪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国网租赁公司偿还债务,则国 结 网租赁公司同意。 3、当阜新凯迪公司按照第二条第 1 款的债务偿还计划的时间及金额全面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后, 国网租赁公司同意; 3.1 国网租赁公司、阜新凯迪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视为全部清偿完毕,彼此不再追究违约责任;3.2 国网租赁公司 果 确认本协议附件《租赁物清单》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阜新凯迪公司所有。 三、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阜新凯迪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国网租赁公司全面履行债务清偿义务,若阜新凯迪公司未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期债务清偿时间逾期或清偿金额不足,则国网租赁公司有权行使下列救济措施:1、要求阜新 凯迪公司按照月利率 1.5%的标准向国网租赁公司支付迟延利息(迟延利息以本协议第ニ条第 1 款债务偿还计划中各期到期应付未付金 额为基数,按月利率 1.5%计算,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2、立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2.1 要求取回《租赁物清单》中的租赁物,以租赁物进行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价款不足以弥补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确定的损失的,由阜新凯迪公司继续清偿;2.2 申请受案法院对已保全 的阜新凯迪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直接扣划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扣划阜新凯迪公司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拍卖凯迪生态公司在阜新凯迪公司处的全部股权;2.3 若国网租赁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扣划阜新凯迪公司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的应 收账款,则国网租赁公司考虑到阜新凯迪公司电站日常运营的需要,国网租赁公司同意对于前述应收账款中电费组成为脱硫煤标杆电 价对应的电费预留[15%]比例用于阜新凯迪公司电站的日常运营,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到阜新凯迪公司的银行账户。 前述应收账款中电费组成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承担的电费部分,国网租赁公司全部予以扣划。 3、国网租赁公司选择行使本条第 2 项权利时,有权确定执行第 2.1 条、2.2 条的先后顺序,或者选择同事采取执行措施。 四、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出具调解书。 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 22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黄平凯迪生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华南国仲深 中信资本(深圳) 华南国际经 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紫云凯 公司、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 裁(2018) 资产管理有限公 济贸易仲裁 债权转让纠纷 64743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 D456 号 司 委员会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团有限公司 限公司、凤冈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623000000 元。 21 (二)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宣布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23 日之间的展期维持费人民币 18474936.99 元。 (三)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不含本日)至 4 月 28 日(含本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751013.70 元;第一被申 裁 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以拖欠金额人民币 62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24%的年化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29 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支付 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四)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前期工作费用人民币 35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404357.60 元,保全费 判 人民币 5000 元。 (五)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426994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 4426994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 结 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426994 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 10125.56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 10125.56 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不予退 回,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125.56 元。 果 (六)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就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下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义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七)申请人对依法处置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黄平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凤冈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所得的处置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下第一本申 请人应支付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3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持有的桐开 2012 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字第 00034402 号房产、桐 (2018)津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天津市滨海 开 2012 字第 00034403 号房 华运金融租赁股 融资租赁合同 0116 民初 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 新区人民法 1246 产、桐国用(2011)第 3904 份有限公司 纠纷 1612 号 电力有限公司 院 号土地使用权、国网安徽省 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给桐城 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的电费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 22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2346963.93 元; 二、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 裁 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第 11 期欠付租金 13438348.79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止,以 12346963.93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 判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留购款 1 元;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桐开 2012 字 结 第 00034402 号房产、桐开 2012 字第 00034403 号房产、桐国用(2011)第 3904 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 第一 、二、三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 果 司支付给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并对该电费就上述第一、二、 三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81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元) (2018)武仲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湖北省担保集团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武汉仲裁委 裁字第 担保合同纠纷 21810 大学园路 45 号凯迪大厦房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 员会 000001863 号 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程有限公司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 205624995.99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代偿款的违约金 9967663.19 元(2018 年 8 月 1 日以后的代偿款违约 裁 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 24%/年标准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3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担保费 738194.443 元; 判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8 年 6 月 4 日的担保费的违约金 10653.2 元(2018 年 6 月 5 日以后的担保费违约金, 以尚欠担保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标准计付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一)、(二)、(三)、(四)项资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结 (六)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 45 号凯迪大厦[鄂(2018)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 明第 0014160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处置该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四)项裁 果 决资金对应价值的债权(以该总债权额为限); (七)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400000,连带承担本案仲裁费 1357310 元。因本案仲裁费 已由申请人预交,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将其连带承担的仲裁费、律师费连同上述(一)、(二)、(三)、(四)项裁决款项于 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湘民 华融湘江银行股 湖南省高级 金融借款合同 24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60305 无 初 36 号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有限公司 25 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款 6 亿 判 元;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債务在人民币 3 亿元范围内对原告华 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 结 户(账号 890103 68000004163)内人民币 3 亿元保证金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果 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编号 TPSH(2015)ZL008-ZY01 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凯迪生态持 有的益阳市凯迪 100%的股权。 《编号 TPSH(2015)ZL008-ZY02 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益阳 市凯迪电费收费权及其基于收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北京市第三 (2018)京 03 太平石化金融租 融资租赁合同 费权等权益产生的应收账款。 25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 中级人民法 5618.21 《编号 TPSH(2015)ZL008-DY01 民初 463 号 赁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的租赁物抵押合同》项下抵押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 院 物:汽机其他辅机、燃料厂设备、 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燃料输送系统等设备;湘(2017) 益阳市不动产权第 0003572 号高 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山村凯迪电 厂综合办公楼 101 室等房屋所有 权及土地使用权。 26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延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共计 49945751.34 元; 二、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延迟利息(以 5094330.64 元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5773424.29 元; 四、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 140000 元、保 全保险费 50273.37 元; 五、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 TPSH(2015)ZL008-ZY01 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出质股权享有质权,并在该合同约定 裁 担保范围内,有权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 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六、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 TPSH(2015)ZL008-ZY02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权,并 判 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据 2017 年 4 月 3 日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益阳凯迪生物 质电厂购售电合同》所产生的电费收费权及其基于收费权等权益产生的应收账款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 结 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七、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 TPSH(2015)ZL008-DY01 的租赁物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合同约 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 果 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事项优先受尝; 八、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中确定的 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追偿; 驳回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1096 元,由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53614 元(已交纳),由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 26748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名下位于庐江县移湖 西路 77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江苏省南京 (2018)苏 苏银金融租赁股 房屋、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市中级人民 融资租赁合同 26 01 民初 956 份 27061.35 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发 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 法院 纠纷 号 有限公司 电设备及其构筑物、凯迪生 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27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将苏银租赁字 【2016】租赁字 108 号《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8 年 9 日 23 日,继续履行该合同。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扣除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22 日之前已经支付 85708992 元,还应向苏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共 267,001,000 元; 二、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 39 期分期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 三、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剩余租金、手续费、名义货价外,还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向苏银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900000 元及本调解书生效前的延迟付款违约金 1,851,315 元; 四、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次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款项,则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 裁 务全部到期并应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 300000 元,苏银金融租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总额 270052315 元扣除本调解 协议生效后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为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 五、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六、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庐江县凯迪 结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江县移湖西路 77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2018 万元范围内优先 受偿; 果 七、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庐江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发电设备及其构筑物(抵押物清单详见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 056504002016047 号动产抵押登 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285,696,64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四条约定的债务,有权就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头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不受庐江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权担保的先后优先次序的约束,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九、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 1114,547 元,减半收取 557.273.5 元,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2,273.5 元,由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8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合肥 ( 2018)皖 01 德润融资租赁(深 融资租赁合同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市中级人民 3518.65 无 民初 442 号 圳)有限公司 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 法院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34925125 元, 名义货价款人民币 1000 元,并承担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以 3492512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该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7 判 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对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结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56421 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芝负担 256300 果 元,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12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李林芝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18)沪 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 上海市第二 02 民初 1120 上海国立商业保 28 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 中级人民法 合同纠纷 5047.48 无 号 理有限公司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 院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 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 裁 期利息(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 判 (以人民币 50, 000, 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按年利率 6%计算);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75000 元; 结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果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5175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60,175 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 由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60,375 元,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人民币 299,800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淮南 (2018)皖 04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市中级人民 7953.90 无 执 195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法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裁 29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判 一、查封、扣押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 79539098. 26 元的财产; 结 二、冻结、扣划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司存款 79539098.26 元或提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果 30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京 英大国际信托有 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 北京市海淀 公证债权文书 0108 执 13182 4045 无 限责任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区人民法院 纠纷 号 30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鄂民 国通信托有限责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湖北省高级 金融借款合同 74361.18 无 初 10 号 任公司 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案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7.39 亿元及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期间的合同期内利息,以 7.3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计算; 31 判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9 日起的逾期利 息,以 7.39 亿元及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期间的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5.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结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73.9 万元; 四、驳回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果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67874.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华南国仲深 华南国际经 裁 中航信托股份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信托贷款合同 32 济贸易仲裁 26368.25 无 [2018]D442 限公司 公司 纠纷 委员会 号 31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250,0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按照 9%/年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捌佰肆拾肆万伍仟贰佰零伍元肆角捌分(人民币 8,445,205.48 元,即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宣布到期日 2018 年 5 月 7 日之间的利息); 裁 (三)被申请人按照 13.5%/年的罚息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以贷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的贷款罚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7 日为人民币 2.773.972.60 元); 判 (四)被申请人按照 13.5%/年的罚息利率向申请人支付以应付未付利息人民币 8.445,205.4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的复利(哲计算至 2015 工日 7 日为人民币 9421137 元; 结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 125,000.00 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律师费前期工作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 (人民币 300,000.00 元),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 果 壹拾伍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 (人民币 155,236.00 元),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七)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83,858 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 1,783,858 元, 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 被 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783858 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 8100 万元股权数 (2018)京 北京市第二 中信华融租赁有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金融租赁合同 额、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33 02 民初 118 中级人民法 20220.26 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发有限公司电费及其收益 号 院 权、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32 法院判决如下: 一 、临澄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有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 200410573.55 元; 二、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以未付租金 200 410 573. 55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 1 元。 四、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实 现本案债权已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 411906.44 元; 五、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司支付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 本案债权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 六、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确定的临澄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公司的 裁 债务, 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判 七、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公司的债务, 对涉案 《股权质押合同》 项下的质押股权 (编号为<临澧>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 217 号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拍卖、 变 结 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页、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案《电 果 费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电费及其收益权(编号 5306000480792485 的《登记证明》以及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家墩支行开号为 8111501012600438172 的电费收取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先受偿权。 九、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四项、第五项确定的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偿完毕前,对基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凯迪绿色能源开有限 公司使用的全部设备(以租赁物清单所列为准)享有设备所有权。 十、驳回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5126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日内交纳)。 33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阜新市凯迪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0% (2018)津 天津市第二 华运金融租赁股 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 融资租赁合同 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 02 民初 483 中级人民法 6838.59 份有限公司 公司 纠纷案 63000000 元)、阜新市凯迪 号 院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 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司应收 账款的 50% 34 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50842836.02 元; 裁 二、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留购款 1 元; 判 三、 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 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阜新市凯 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 63000000 元) 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 得价款, 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 偿; 结 四、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 有权就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国网辽宁省电力有 限司应收账款的 50%, 对上述第一、 二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果 五、驳回原告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6664 元, 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阜新市机迪新能源开发有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回负担。 34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宿迁市凯迪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股权、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 (2018)津民 中民国际融资租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天津市高级 融资租赁合同 9472.50 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电 初 60 号 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 人民法院 纠纷 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宿迁市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 权 35 法院判决如下: 一、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 100425387.6 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以 5346210.58 元为基数, 裁 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以 4193597.1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 100425387.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在上述款项中,将 6250000 元予以扣减); 二、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判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给付事 结 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488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49886 元,由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5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01 民初 528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3098.4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3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900000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30000000 36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清偿之日止); 判 二、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支行律师代理费 84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 结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6794.3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37 01 民初 529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2007.8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36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2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250125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 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判 支行律师代理费 56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 结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果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5553.61 元、保全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 4189.61 元,被告淮南市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91364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01 民初 530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3045.90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3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375187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 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38 二、被告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判 支行律师代理费 84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 结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配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果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468.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 4386.17 元,由被告金寨县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98082 元。 37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01 民初 531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5060.3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 支行借款本金 25000000 元及利息和罚息 730437.5 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25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7, 83%的利率顺延支付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 裁 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15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517500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10000000 39 元为基数,按 0.05%/日的利率标准顺延支付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月巴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 判 江支行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项下敞口金额 1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84583 元 ( 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 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35%的标准顺延支付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结 四、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 支行律师代理费 140000 元;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判决在 5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 果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加倍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505.2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承担 1944. 22 元 , 被告庐江县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304561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40 01 民初 532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3045.90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38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3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375187.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 6.525%/年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判 支行律师代理费 84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块第一至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凯迪 结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 四、 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果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468.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 4386,17 元,被告霍山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98082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合肥科技农村商 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合肥市中级 41 01 民初 533 业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借款合同纠纷 3132.12 无 人民法院 号 公司大兴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39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3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1035000 元。 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清偿之日 判 二、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支行律师代理费 84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 结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285.86 元、保金费 5000 元由被告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合肥市中级 (2018)皖 0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借款合同纠纷 3065.70 无 民初 536 号 人民法院 大兴支行 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3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375187.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 6.525%/年标准顺延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 42 二、被告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判 支行律师代理费 84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决在 3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 结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 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加倍支付延 果 迟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468.1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承担 438.17 元,被告霍邱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98082 元。 40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合肥市中级 (2018)皖 0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借款合同纠纷 2042.10 无 民初 538 号 人民法院 大兴支行 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裁 支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敞口金额 20000000 元及逾期罚息 217500 元(上述罚息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 6.525%/年的利率标准顺延至金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43 二、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 判 支行律师代理费 56000 元; 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判决在 20000000 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凯迪生 结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果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5122.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2840.8 元,被告望江县凯迪绿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47282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物流有限公司、凯迪生 (2018)鄂 武汉东湖新 安得智联科技股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92 民初 技术开发区 运输合同纠纷 1068.91 无 份有限公司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2949 号 人民法院 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运费 10298498.4 元; 44 二、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 判 金的计算标准为:以 10298498.4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计算至上述全部运费 10298498.4 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部分运费的,之后的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的运费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 三、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 300000 元; 结 四、驳回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果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85627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90627 元,由被告凯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41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川 中铁信托有限责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成都铁路运 公证债权文书 5018.84 无 71 执 82 号 任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 输中级法院 纠纷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 法院裁定如下: 45 一、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 定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 49200000.00 元,截止 2018 年 5 月 9 日的利息人民币 579272.60 判 元(今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 2018 年 5 月 9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259120.00 元(今后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 公证费人民币 150000.00 元。 结 二、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 果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皖 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 安徽省合肥 安徽兴泰融资租 融资租赁合同 01 民初 395 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市中级人民 1823.54 无 赁有限责任公司 纠纷 号 有限公司 法院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 裁 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 1800 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 8666666.6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46 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 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 9333333.3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按照日万 判 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年利率 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结 三、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果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0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35400 元,由被告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2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 (2018)沪 上海市第二 上海国立商业保 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 02 民初 685 中级人民法 合同纠纷 11367.55 无 理有限公司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 号 院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62500000 元; 二、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62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债务的逾期利息 47 (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裁 五、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对上述第一项、 第三项债务的清偿行为,构成其他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同时上述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第四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于 判 清偿次日相应减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受偿; 六、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人民币 208333.33 元; 结 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业务手续费人民 币 356666.67 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356666.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果 八、被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 元;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555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60550 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被 告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 43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2018)沪 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 上海市第二 上海国立商业保 02 民初 686 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 中级人民法 合同纠纷 11367.72 无 理有限公司 号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 院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62500000 元; 二、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62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债务的逾 48 裁 期利息(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楼年利率 24%计算); 五、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任何方对上述第 一项、第三项债务的清偿行力,构成其他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同时上述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第四项逾期利息 判 的计算基数于清偿次日相应减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受偿; 六、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 结 人民币 20833.33 元; 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业务手续 费人民币 358333. 33 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358333.33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果 八、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 元; 九、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555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60550 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 由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4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2018)沪 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上海市第二 上海国立商业保 02 民初 1119 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 中级人民法 合同纠纷 5047.48 无 理有限公司 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 号 院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教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 二、被告格蕲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 裁 期利息(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49 三、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保理融资利息 判 (以人民币 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按年利率 6%计算); 四、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75000 元; 结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果 六、驳回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5175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360175 元(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均已预缴), 由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 299800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2018)鄂民 太平洋证券股份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湖北省高级 公司债券交易 50 21407.50 无 初 36 号 有限公司 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45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20000 万元及债券利 息 2154 万元。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以 21254 万元为基数, 判 按 9.4%/年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3 万元、保全费 5000 结 元。 四、驳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果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04500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0 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4500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北京市第一 (2018)京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中级人民法 7000 无 01 执 760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51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你(单位)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北京市方園公证处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 2018)京方圆执字第 0192 号文书已发 裁判结果 生法律效力。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8 年 08 月 09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北京市第一 (2018)京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52 中级人民法 6400 无 01 执 761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6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你(单位)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北京市方園公证处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 2018)京方圆执字第 0186 号文书已发 裁判结果 生法律效力。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8 年 08 月 09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案件所涉抵质押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情况 松原凯迪绿色能 (2019)武仲 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 源开发有限公司、 裁字第 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 武汉仲裁委员会 合同纠纷 58854 无 凯迪生态环境科 000000001 号 团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53 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 第一、第二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二)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400,000 元,由第二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