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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9-02-23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2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
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发
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0);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
公告》(编号:2019-11)(下称《2019-1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更新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显示,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706 件,较《2019-11
公告》(截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新增案件 53 件,执行和解案件 3
件。从起诉类型来看,涉及融资纠纷案件共计 98 件,较《2019-11
公告》新增 1 件,执行和解案件 3 件;涉及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530 件,较《2019-11 公告》新增 52 件;涉
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共计 78 件(仅含母公司凯迪生态),较《2019-11
                                 1
公告》无新增。新增案件信息详见下表:

         新增案件信息表(2019 年 1 月 25 日-2 月 22 日)
序                                                                           标的金额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机关        案由
号                                                                           (万元)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     刘中于       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蕲春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45.29
                             有限公司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     何先容       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蕲春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32.79
                             有限公司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3     曾贤东       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 临澧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5.46
                             有限公司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4     龚德菊       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 临澧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60.05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5     陈冬华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60.60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6     黄纪根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4.86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7     曾元芝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5.00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8      陈超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53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9     李思泽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8.22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0     吴财吉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7.39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1     肖章天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7.01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2     陈文海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12.70
                             有限公司


                                         2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3         颜玉兰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0.30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4         潘启庭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1.42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5         严达峰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3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6         陈德新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8.70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7         袁承伟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70.73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8         刘小建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4.74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19         堪江涛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32.30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0         吴雪英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5.48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1          王帅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77.29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2         严双玉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6.76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3         陈瑞民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3.14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吉安市井开区春泉废
24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纠纷   59.39
       旧物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吉安市井开区连心生
25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纠纷   13.46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吉安市井开区众发劳
26                        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纠纷   15.47
         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7         李维录         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汪清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69.27
                                    限公司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
28          杨晶          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汪清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4.10
                                    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                                湖北省高级人民
29                        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                      票据纠纷      10178
           限公司                                           法院
                                    限公司
     山东海阳汇丰设备技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30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36
         术有限公司                   司                 开发区法院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                                武汉东湖新技术
31                        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2.3
         份有限公司                                      开发区法院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32                                                                      买卖合同纠纷    约 26.9
            公司                      司                 开发区法院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33                                                                      买卖合同纠纷    约 22.6
            公司                      司                 开发区法院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34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69.15
            公司                     公司                开发区法院
     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35                                                                      买卖合同纠纷    约 22.4
            公司                      司                 开发区法院
     厦门 ABB 开关有限公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36                                                                      买卖合同纠纷    约 416
             司                       司                 开发区法院
                                                       山东济宁高新技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
37                                                     术产业开发区法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35
             司                       司
                                                             院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 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38                                                                      买卖合同纠纷    约 5.9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39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4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龙工(中国)机械销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40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4
         售有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41                                                                      买卖合同纠纷    约 16
           限公司                司、凯迪生态          开发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42                                                                      买卖合同纠纷    约 34.5
           限公司                司、凯迪生态          开发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43                                                                      买卖合同纠纷    约 9.6
           限公司                司、凯迪生态          开发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44                                                                      买卖合同纠纷    约 55.6
           限公司                司、凯迪生态          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 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45                                                                      买卖合同纠纷   约 30.37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4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 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46                                                                  买卖合同纠纷   约 30.3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47                                                                  买卖合同纠纷    约 31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48                                                                  买卖合同纠纷   约 25.92
           限公司                  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 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49                                                                  买卖合同纠纷   约 9.63
           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50                                                                    合同纠纷      约 10
             司                    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武汉东湖新技术
51                                                                  租赁合同纠纷   约 29.25
         务有限公司               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                           武汉东湖新技术
52                              凯迪生态                            采购合同纠纷    约 1.02
           限公司                                 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银兴农村数字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武汉东湖新技术
53                                                                    合同纠纷     约 31.8
     影院线影业有限公司            司               开发区法院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
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 58 件,较
《2019-11 公告》新增 5 件,执行和解 3 件,相关案件的案由、标的
金额、裁判或调解结果、执行和解等情况详见附件凯迪生态及控股子
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变动信息
表(2019 年 1 月 25 日-2 月 22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凯迪生态及控
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

                                             5
及金额 89.37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
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
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
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




                               6
附件
          凯迪生态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信息变动表
                                                  (2019 年 1 月 25 日-2 月 22 日)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六安
       (2018)皖 15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市中级人民                       12000.68                  无
         执 105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法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1                     一、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本金 11530 万元及截止 2018 年 7 月 10 日的回购溢价款 4299647.56 元;
                       二、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含)起至上述回购价款本金 11530 万元支付完毕之日(不含)止的回购溢价款(金额据实计算);
           裁判        三、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上述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 0.05%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据实计算),以受法律保护的为
                       限;
           结果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五、承担公证费 347200 元、律师费 60000 元及本案执行费等(金额据实计算)。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2018)湘民    华融湘江银行股                               湖南省高级   金融借款合同
 2                                      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60305                   无
         初 36 号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有限公司




                                                                        7
                        法院判决如下:
            裁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款 6
                        亿元;二、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債务在人民币 3 亿元范围内对原
            判          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
                        证金账户(账号 890103 68000004163)内人民币 3 亿元保证金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果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案件所涉抵质押情况
                                                                                                 标的金额(万元)

                                         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安徽省淮南
       (2018)皖 04 执   英大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公证债权文书
                                                                     市中级人民                      7953.90                  无
           195 号         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                     纠纷
                                                                       法院
                                           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执行通知如下:
 3                          一、查封、扣押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
            裁
                        79539098. 26 元的财产;
            判
                            二、冻结、扣划淮南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司存款
            结
                        79539098.26 元或提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果
                            执行和解情况:
                            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2018)鄂民    中航信托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借款合同纠纷           49496.04               无
       初字第 43 号        限公司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院
                                              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一、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46890 万元,支付欠款
                            利息 1734.93 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 46890 万元为基数,按 16.5%/年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5 月 17 日
             裁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 1734.93 万元为基数,按 13.2%/年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4           判       二、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468.9 万元;
                      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10 万元,保全
                            保险费 396592.1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结             四、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果             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 驳回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20500.9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
       (2018)鄂民    安徽国元信托有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5                                                                                  借款合同纠纷           14660.45               无
         初 52 号        限责任公司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院
                                              限公司




                                                                        9
                      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国元信托公司与凯迪生态股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GYDY02(贷款)2016 第 064 号-02 的《信托贷款合同》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解除;
           裁         二、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14500 万元,并支付
           判             利、罚息及违约金(期内利、罚息为 76.19 万元,违约金以 145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 2018 年 5 月 24 日计算
           结             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 5 万元,诉讼财产
           果             保全费 5000 元;
                      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7617.36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
                                        安徽有限公司、凯迪
                                        生态科技环境股份
                       安徽马鞍山农村   有限公司、阳光凯迪
       (2018)皖民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6                     商业银行股份有                                               借款合同纠纷           20615.77               无
         初 54 号                       司、嘉兴凯益股权投            院
                       限公司肥西分行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肥薪昇
                                        众成科技咨询有限
                                                公司




                                                                       10
                      法院判决如下:
                      一、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借款本
                            金 2 亿元、利息 4473333.33 元(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此后利息以 2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并支付复利 21131.6 元(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此后利息以 3117777.7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律师费
                            60 万元。
           裁         三、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应
                            承担的债务在 2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判
                            责任后,有权向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追偿。
           结         四、 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3201.75 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负担 15000 元,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058201.7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
                      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情况
                                           凯迪生态科技环
         (2018)赣       中江国际信托   境股份有限公司、阳      江西省高级人民
 7                                                                                     借款合同纠纷          14405.74                 无
       民初 135 号      股份有限公司     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法院
                                             有限公司




                                                                        11
                    法院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与 2018 年 10 月 8
                         日到期;
                    二、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2430 万元及利息(其
                         中截止 2018 年 10 月 8 日的利息为 6279649.81 元,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以本金 177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13.509%,以本金 748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564%,以本金 143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75%1,以本金 7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13.455%,以本
                         金 1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14.025%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裁        三、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243 万元;
          判        四、 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23740 元;
          结        五、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 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果
                    七、 驳回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8998.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823998.25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万元) 案件所涉抵质押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情况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
       (2018)陕      陕西省国际信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       陕西省高级人民         金融借款合同纠
 8                                                                                                                 19323.98                  无
       民初 65 号    托股份有限公司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法院                     纷
                                               限公司




                                                                           12
     法院判决如下:
     一、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8670 万元、利息 28700085.83 元(截止到 2018 年 5 月 28 日)及罚息(包括逾期 2 日支付 2018 年一季度利息的罚息 3053.74 元;
         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 1867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25%计算的罚息;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未付利息 2970085.8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35%计算的罚息);
     二、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867000
裁       元、律师费 600000 元、申请诉讼保全保险费 192180 元;
判   三、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光凯
结       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2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