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7-07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20-5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10 日、5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
2019-75 、 2019-79 、 2019-90 、 2019-103 、 2019-113 、 2019-118 、
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发
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36,
下称《2020-36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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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320 件,较《2020-36 公告》新增 57 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计 109 件,较《2020-36 公告》新增 0 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383 起,较《2020-36 公告》新增 29 起;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 421 起,较《2020-36 公告》新增 2 起;燃料买卖案
件 1407 起,较《2020-36 公告》新增 26 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
的金额为 1426.27 万元。新增 57 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2 起 200 万
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被
案号 原告(申请人) 标的合计金额 案由
申请人)
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
(2020)鄂 0821 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
熊文斌、曹银霞 约 208.48 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民初 481 号 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
公司
①北海凯迪生物能源
(2020)桂 0512 有限公司、②广西五鸿 建设工程施工合
李子武 约 284.8 万元
民初 233 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 同纠纷
三人)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元
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 96 件,
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
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7 月 3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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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
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 148.77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
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
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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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
(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7 月 3 日)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鄂 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 /
执 334 号 有限公司限公司 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 日作出的
(2018)鄂 01 民初 496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1 一、 向申请执行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3 日作出的(2018)鄂 01 民初 4968 号民
执行结果 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
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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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鄂执 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号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
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份公
2 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 52 号民
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元信托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0 鄂执 6 号。
裁定结果 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鄂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桂 71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执恢 3 号
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
融资租赁合同纠
3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 院 /
纷
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
5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作出
的(2018)桂民初 31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作出(2019) 桂执 12 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以(2019)
桂 71 执 1 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 161182202.26
元及其利息。现因中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原(2019)桂 71 执 1 号执行
裁决结果 案件执行过程中,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以(2019)桂 71 执 1 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
凯迪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期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
求拍卖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所得款项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其
债务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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