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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20-6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10 日、5 月 9
日、6 月 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
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
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0-51,下称《2020-5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1
合计 2339 件,较《2020-51 公告》新增 19 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计 112 件,较《2020-51 公告》新增 3 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388 起,较《2020-51 公告》新增 5 起;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 422 起,较《2020-51 公告》新增 1 起;燃料买卖案
件 1417 起,较《2020-51 公告》新增 10 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
的金额为 5254.91 万元。新增 19 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3 起 200 万
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被
     案号          原告(申请人)                          标的合计金额       案由
                                         申请人)
                                    ①吉安市凯迪绿色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0)赣 01 民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行股份有限公司                            约 1530 万元
   初 406 号                    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                              纷
                     南昌分行
                                      有限公司
                                    ①鄱阳县凯迪绿色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0)赣 01 民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行股份有限公司                          约 1532 万元
   初 408 号                      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                            纷
                       南昌分行
                                      有限公司
                                    ①万载县凯迪绿色能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0)赣 01 民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行股份有限公司                          约 1557 万元
   初 407 号                      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                            纷
                       南昌分行
                                        有限公司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元
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 97 件,
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
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8 月 3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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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
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 148.96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
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
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




                              3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

                                              (2020 年 7 月 4 日-2020 年 8 月 3 日)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裁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9 鄂 0192                                           凯 迪生 态环 境科 技        湖北省武汉东湖        债券交易纠   约 1921.24 万
 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民初 2055 号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纷                元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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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凤均到庭参加诉
                      讼。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了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16 凯迪 02"债券达成的公司债券交易合
                      同;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 1800.6 万元;三、被告凯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7 年 9 月 7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
                      120.64 万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8 年 9 月 7 日之后的利
        裁决结果      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 1800.6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计算至涉案公司债券交易合同解除之日止(即本判决
                      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
                      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 120.64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计算至前述 120.64   万元付
                      清之日止(期间支付部分款项的,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的金额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 1.98596 万元;七、驳回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140958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45958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县
       (2020) 赣 11                                                 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
 2     执 231 号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民法院                /                       /
                                                                    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5
                              申请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508 号已发生法
                          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
                          知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款 381880000 元及利息。
                              二、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若干元。
        执行结果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若干元;申请执行费 449280. 0 元。
                              开户银行:上饶银行三江支行
                              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 200143300000145008 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0143300000144584 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0143300000144927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43300000144765 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苏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1302 破申 19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     人民法院
                              郭猛、赵勇、王正艳                                                                         燃料买卖       /
       号                                                             发有限公司

 3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郭猛、赵勇、王正艳与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郭猛、赵勇、王正艳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立案,并由审判员张前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苗其
            通知书        宝、人民陪审员李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若你公司对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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