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20-7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10 日、5 月 9
日、6 月 3 日、7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
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
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
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51);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编号:2020-61,下称《2020-6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1
合计 2371 件,较《2020-61 公告》新增 32 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计 117 件,较《2020-61 公告》新增 5 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393 起,较《2020-61 公告》新增 5 起;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 428 起,较《2020-61 公告》新增 6 起;燃料买卖案
件 1433 起,较《2020-61 公告》新增 16 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
的金额为 12624.48 万元。新增 32 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7 起 200 万
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被
案号 原告(申请人) 标的合计金额 案由
申请人)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
(2020)皖 1522 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
徐青芳 约 316.83 万元 燃料买卖纠纷
民初 4488 号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
①霍山县凯迪绿色能
华夏银行股份有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 约 2050 万元
限公司合肥分行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纷
有限公司
①金寨县凯迪绿色能
华夏银行股份有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 约 2050 万元
限公司合肥分行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纷
有限公司
①霍邱县凯迪绿色能
华夏银行股份有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 约 2050 万元
限公司合肥分行 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纷
有限公司
①祁东县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②武
(2020)湘 04 民 广西电力工程建 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
约 5033 万元
初 34 号 设有限公司 公司,③阳光凯迪新能 同纠纷
源集团有限公司,④凯
迪生态
(2020)鄂 01 民
邵启强 凯迪生态 约 381 万元 证券纠纷
初 456 号
(2020)鄂 0192 上海电气集团股
凯迪生态 约 252 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民初 3933 号 份有限公司
2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元
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 97 件,
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
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9 月 3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
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 148.96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
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
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9 日
3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
(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9 月 3 日)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裁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
(2020)桂 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 融资租赁合同纠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 /
执 548 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纷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结果
(1)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 13085041.1 元及利息 1314867.07 元。(2)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
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 83079.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申请执行费 80290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4
( 2020 ) 湘 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
0527 民初 194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
院 同纠纷
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如下:
一、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 492.0076 万元并以该数额
为基数从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4.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
2
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 492.0076 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46,161 元,由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诉
判决结果
讼费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
(2020)鄂 28 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
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
民终 793 号 程有限公司 同纠纷
院
5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 2827 民初 39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 2827 民
初 39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130895.34 元,
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扣除质保金后的 4113565.59 元工程款利息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算,作为质保期为一年的原合同内工程质保金
1904829.55 元工程款利息从 2013 年 2 月 27 日起算,作为质保期为一年的原合同外增加工程质保金 74830 元工程款的利息从 2013 年 9
月 21 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
判决结果
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09086 元,由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31699 元,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738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8746 元,由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5592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315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 2020 ) 鄂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 建设工程合同纠
4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 /
1024 执 222 号 院 纷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本院(2019)鄂 1024 民初 805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
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
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12206665 元及逾期利息;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支付的
12206665 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申请执行人对承建工程的上述 12206665 元工程款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知书 3、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96820 元;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 79703 元。
将上述款项汇入下列我院指定的执行专户,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
收款单位:江陵县人民法院
账号: 6232637600101177393
特此通知。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2020) 皖 0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融资租赁合同纠
5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 /
民初 1109 号 民法院 纷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9561087. 53
元及迟延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4 日为 3292177.91 元,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 19561087.5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 ;
二、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70000 元;三、
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8702 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103 元,由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58702 元;诉论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递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调解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
(2020)皖 18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
6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
民初 44 号 司 民法院 同纠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一致确认案涉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为 7321.5507 万元,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 4052 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尚欠付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 3269.5507 万元,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利息。二、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电力
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诉讼费用 14.6334 万元,其中: 1.根据复工协议,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应向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 00067 号案件受理费 7.161975 万元; 2.本案案件
受理费 28.8857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因双方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则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4.44285 万元,加上保
全费 5000 元,总计 14.94285 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前述费用的一半即 7.471425 万元。上述诉讼费用,均不
包含在结算金额为 7321.5507 万元(含税)的结算书中。三、上述第一、二条款项合计 3284.1841 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分期付款如下:1.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14.6334 万元; 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工程款 1000 万元;3.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付工程款 800 万元;4.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1169.5507 万元。若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
调解书 项,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期及剩余各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若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三条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
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本金 3269.5507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园区东
区凉亭路东侧“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30MW 机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
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
日起生效,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另一方拒绝签收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影响本协议和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
原被告三方各执一份,报法院备案一份。七、本协议任何手写涂改、删减或增加部分内容无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8.8857 万元减半收取 14.44285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94285 万元,由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
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和解协议,涉案当事人同意自各方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
院予以确认。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9
(2020)鄂 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公司债券交易纠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执 1256 号 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7 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 01 民初 618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
全部义务;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
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迫究其刑事
责任。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鄂 7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通海水域货运代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海事法院 /
执 402 号 有限公司 理合同纠纷
8
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执行通知书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 鄂 72 民初 1540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27523 元。
10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2020) 津 0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赁合同纠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
执 469 号 法院 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54235540.20 元及相应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方法: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 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以 17141798.8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以 14250356.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 254235540.20 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9
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执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排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合同
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1482671 元,保全费 5000 元,执行费 322957 元;六。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
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2020) 津 0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赁合同纠
10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
执 471 号 法院 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19) 最高法民终 101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津
执 27 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
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69396481.57 元及相应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方法: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以 11427865. 9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以 9406358.8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 169396481.57 元为基数,按日
执行裁定书
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合同
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1024038 元保全费 5000 元、执行费 237692 元;六、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
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鄂 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 公司债券交易纠
11 92 民初 1748-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纷
1号
12
本院受理的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2521446.94 元,如.存款不足,查
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线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2521446.94 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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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 10 时起至 2020 年 10 月 2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 gainet)上公开
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 60%股权。二、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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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47900 元: 起拍价: 44419 万元; 保证金: 4442 万元:增价幅度: 100 万元及其倍数。三、拍卖时间: 2020 年 9 月 29 日 10 时起至
拍卖公告
10 月 2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四、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
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资报字(2019)沪第
284 号》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具体内容详见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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