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12-11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退 编号:2020-12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预计最
后交易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10 日、5 月 9
日、6 月 3 日、7 月 7 日、8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
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
1
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
2020-51、2020-61);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76,下称《2020-76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合计 2418 件,较《2020-76 公告》新增 47 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计 124 件,较《2020-76 公告》新增 7 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398 起,较《2020-76 公告》新增 5 起;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 438 起,较《2020-76 公告》新增 10 起;燃料买卖案
件 1458 起,较《2020-76 公告》新增 25 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
的金额为 46591.27 万元。新增 47 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7 起 200 万
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被
案号 原告(申请人) 标的合计金额 案由
申请人)
凯迪生态;阳光凯迪集
(2020)鄂 01 民
蔡宝珍 团;众环海华会计师事 约 225 万元 证券纠纷
初 605 号
务所有限公司
(2020)鄂 01 民 上海汇牛资产管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公司债券交易纠
约 3642 万元
初 699 号 理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纷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
(2020)鄂 0625 料有限公司-谷城凯迪
王天成 约 211 万元 燃料买卖纠纷
民初 567 号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2020)湘 1028 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
段慧慧 7 人 约 480 万元 燃料买卖纠纷
民初 1152 号 料有限公司-安仁
(2020)鄂 0192 武汉一冶钢构有
凯迪生态 约 1012 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民初 4582 号 限责任公司
(2020)鄂 0192 武汉一冶钢构有
凯迪生态 约 1753 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
民初 4584 号 限责任公司
2
(2020)京 02 民 华融国际信托有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约 38039 万元 保证合同纠纷
初 606 号 限责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
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 105
件,较《2020-76 公告》新增 8 起。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
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 年 9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9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
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 161.47 亿元,将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
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
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
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
3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
(2020 年 9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9 日)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鄂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凯迪生态、广元凯迪、黄平凯迪、紫云凯迪、阳光凯迪新 湖 北 省 高 级人 民 约 44111.64
合同纠纷
初 37 号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 万元
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 39315 万元,支付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4796430 元,并支
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 39315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 2018 年 5 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为利率标
准,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
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1
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门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平乐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
判决结果
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
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3153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036532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
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鄂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凯迪生态、广元凯迪公司、敦化凯迪公司、凯迪电力工 湖 北 省 高 级人 民 约 35479.64
合同纠纷
初 38 号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程公司、凯迪集团公司 法院 万元
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 35000 万元,支付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7116666.67 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 350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 2018 年 5 月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
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凯迪阳光生物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 5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约定的抵押财产即
2 位于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 149597.5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
约定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镇仇坝村 1459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
判决结果
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82738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32383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凯迪生态、浦北凯迪公司、安远凯迪公司、瑞金凯迪公
(2018)鄂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湖 北 省 高 级人 民 约 35652.36
3 司、竹溪凯迪公司、祁阳凯迪公司、万载凯迪公司、凯 合同纠纷
初 39 号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法院 万元
迪生物能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凯迪电力工程公司
5
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 35000
万元,支付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6523611.11 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 350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
借中心 2018 年 5 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省浦北县县城工业区 1605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白水镇建业
路 6 号 1503.48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 11848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
权对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工业大道 12 号 6466.46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 1352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判决结果 限公司 100%股权、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
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永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82441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29418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6
(2020)鄂 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 湖北省武汉市中 债 券 交 易 纠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执 1540 号 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 纷
执行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
4 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通知书 一、向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 01 民初 352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
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鄂 2827 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 建设工 程合同纠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执 979 号 限公司 院 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
5 行下列义务:
执行通知书 (1)立即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你(单位)所有财产状况及收入情况。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你(单位)所有的财产。(2)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履行上
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调解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 2020)赣 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限公司、凯迪生态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金融借 款合同纠
6 约 1478 万元
民初 406 号 公司南昌分行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纷
7
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9280118)项下贷款本金 14772487.19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630592.96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
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8)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8280076) 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
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70606.65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8280076) 约定计算
调解书 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1020 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调解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 113648 元,减半收取 56824 元,保全
费 5000 元,合计 61824 元,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调解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赣 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金融借 款合同纠
7 约 1500 万元
民初 407 号 公司南昌分行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纷
8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
号: 64112019280114)项下贷款本金 14993882.43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671627.32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
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64112019280114)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
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64112018280080)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调解书 月 10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85732.52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0)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1485 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确
定的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 115291 元,减半收取 57645.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645.5
元,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赣 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金融借 款合同纠
约 1478 万元
民初 408 号 公司南昌分行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纷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6)项下贷款本金 14774541 元及
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630680.59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9280116)
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1)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利息、罚息、
8
复利为 80054.94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112018280081) 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
调解书
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 31026 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鄱
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 113716 元,减半收取 5685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1858 元,由被告
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津 02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 赁合同纠
/
执 469 号之一 公司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纷
裁定如下:
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津 02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 赁合同纠
/
执 471 号之一 公司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纷
裁定如下:
1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皖 01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融资租 赁合同纠
11 约 2328 万元
民初 1110 号 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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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23274249.52 元及迟延利息 5070246.32 元
(迟延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 23274249.5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70000 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
判决结果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95865.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00865. 5 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9630.31 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51235.1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2020)皖 01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 借款合同纠纷 /
执 1164 号 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 民法院
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之规定,
12 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借款 2 亿元、利息 4473333.33 元(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此
执行通知书
后利息以 2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复利 21131.6 元(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此后复利以 311777.7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 60 万元;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 2 亿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 1058201.75 元、保全 500 元、执行费 272494 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湘 10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 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
13 约 3008 万元
民初 22 号 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院 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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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 30084470.1 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
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
判决结果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414903 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247653 元,由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672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最高法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债券交易纠纷 /
民终 708 号 公司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
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 21 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 11 月 19 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及原审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20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6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凯迪生态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开庭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
14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
判决结果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516225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30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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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判决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湘 09 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
民终 1444 号 限公司 民法院
上诉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 0903 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15 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8380 元,由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粵 03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
执 6805 号 公司 民法院
裁定如下:
1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 99191772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
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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