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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3-2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14:0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89,331,1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242%。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300,3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11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8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25%;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9,930 股,占贵公司股本
总额的 0.073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南天信息 2018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南天信息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南天信息 2018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南天信息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南天信息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南天信
息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南天信息监事薪酬的议案》共八项议案,并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
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杨杰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