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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4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实
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
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
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
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设置、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
程序、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应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本
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定
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以及审
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等。
    第六条 公司应该为审计部的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
费,列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聘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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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技能要求: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及业务流程等;
       (二)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审计、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实践经验,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
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每年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
关技能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章守纪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
业道德规范。
       (二)廉洁自律原则。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
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不得利用审计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
求。
       (三)恪尽职守原则。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审慎做出职业判
断,做到忠于职守、公正、客观。
       (四)保密原则。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注意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未经允许不得在审计组以外的任何场合议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内容,不得随意发表意
见。
       (五)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确定审
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和限制。公司负责人应保障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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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部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审计行为,规避
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各自的职责,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真实、合法、准确、规范、高效。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包括:
       (一)管理审计:以改善企业的管理素质和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审查被审计事项
在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决策等管理职能上的表现,促使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以
提高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内部控制审计:通过确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程,包括确认和评
价企业控制设计和控制运行缺陷和缺陷等级,分析缺陷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
议。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参与公司重大经
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外投资审计: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效果效益及收益分配等进行审
计监督。
       (五)募集资金审计: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其他审计:包括公司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物资采购等进行的专项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为常规性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对外投资审计、募集资金审计等属于专项审计,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
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及所属
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中若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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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查
阅有关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各类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公司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
招投标活动记录;检查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相
关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追溯、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外部检查信息等应及时抄送审计部。外部
检查信息指接受巡察、外部审计、财务检查、税务检查等情况,包括有关审计或检查通
知、报告、结论、处理结果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相关信息化系统应具有相应的操作(查询)权限,以便
进行有效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公司应保证审计部人员参与公司信息化系统
操作培训,并分配相应操作(查询)权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参与本单位召开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会议,有关部门在会前应通知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
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必要时,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报表、档案
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涉嫌违规的经济
行为,可以做出暂时停止该经济行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
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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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每年初应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具
体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拟订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
式和时间,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三个工作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人
员组成的审计小组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织
审计小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进驻审计现场后,在被审计单位配合下召开进场会议,宣布审
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审计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被审计单位
就被审计事项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实地审计: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物所在地进行审计;
    (二)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小
组指定的地点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运用审核、观察、监
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审
计中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做好调查记录。审计过程中需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
时,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中若出现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做到依法有据,实事求是的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每项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提
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
反馈至审计部,内容包括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建议妥当与否等,若有不同意见,经审
计小组查明后予以修改或采纳。被审计单位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
异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修改定稿,作出审计结论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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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决定,出具审计报告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日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被审计单位
应及时向审计部报告,以对原审计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后续跟踪审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被审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内部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重要事项
需提交后续跟踪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内部审
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
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整改建
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可以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
主要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后续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日期是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
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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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三个方面。
       (一)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
监督和指导。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
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二)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
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
量控制,日常按审计事项进行,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三)外部评价是由审计部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
评价。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内部审
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九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
定》的要求,审计部应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纳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报告;
       (三)反映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资料。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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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 年、
10 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
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2010 年 3 月印发的《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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