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天信息: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1年8月)2021-08-14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内部控制评价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
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
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及运
行有效性,及时发现各层面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建
设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企
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
司内控目标影响的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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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二)制订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并对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三)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按照评价计划,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独立检查;
(五)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合独立检查情况,编制公司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汇总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以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结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公司层面、流程层面的关键控制活动,并针对关键控
制活动的设计完整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一)内部环境评价,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
的设计及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
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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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价。
(三)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
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设计和
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
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
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
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
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
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
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
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确
定评价形式、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审计部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内部
控制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由审计部、公司其它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三)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形式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公司年度综合检查评价”和“单位自查”两种形式。
“公司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是公司审计部组织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综合评
价,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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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查”是公司及所属企业组织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审计
部每年以各单位内控自查报告为基础,对全部或部分单位开展巡查工作,抽查相关单位
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记录情况。
(四)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评价工作组与被评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经营业务范围、企业文化和发展战
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评价期间内生产经营计划和预
算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核算体制、内部控制工作概况、最近一年内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
情况等。
2.确定评价范围和重点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测试重点和抽样数量,
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测试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
调整。
3.开展现场测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按规定的抽样比例和方法,随机抽取各类
业务的样本,业务流程步骤、控制点,对所抽取的业务样本控制点按照规范的业务流程
表中控制点和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及授权等要求,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
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测试。
(五)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进
行衡量,判断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的缺陷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综合
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六)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汇总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
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
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报告。重大缺陷应
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2.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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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参照公司及所属企业上报的自查结果,结合内控评价工作组年度综合评价情
况,汇总分析完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报告意见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控评价工作组在评价过程中若发现业务流程的设计内容与公司经营运作需要不
相符时,应及时向质量与过程部反馈修改意见;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被评价单位要及
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及结果须在评价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部
反馈;审计部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缺陷成因或来源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设计,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
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
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
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公司非财务报告目标(战略目标、资产
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定量标准根
据造成直接损失绝对金额确定,或根据直接损失占本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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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定性标准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
定。
第十九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将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1.5% 1%≤错报资产总额<1.5% 错报<资产总额 1%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2% 1%≤错报营业收入<2% 错报<营业收入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4)董事会及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
(2)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重要缺陷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重大事故事件 200 万元≤直接损失金额< 10 万元≤直接损失金
直接财产损失≥500 万元
损失金额 500 万元 额<200 万元
对外投资失误 500 万元≤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500
直接财产损失≥1000 万元
损失金额 1000 万元 万元
对外担保失误 直接财产损失≥500 万元 100 万元≤直接损失金额< 50 万元≤直接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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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 500 万元 额<100 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缺乏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没有切实可行的战略目标;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未有效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
造成损失;
重大缺陷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4)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1)战略的制定较为简单、粗略;制定的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不明确;
(2)未有效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重要缺陷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1)战略分析、战略制定及战略实施方面存在其他的影响实现战略目标的缺陷;
(2)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效率较低;
(3)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一般缺陷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存在的其他缺陷。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相关资
料,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
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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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价报
告等资料由审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12 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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