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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4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互信、
长期、稳定的良性沟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或电子邮箱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公司网站、官微等;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加强与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公共
关系;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电话及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
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相关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
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代表
人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
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
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