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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18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0 二二年八月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上述活动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应认真列席董事会议;

    (五)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

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除应当签署《监事声

明及承诺书》外,还必须促使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六)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上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及时要求提议监事补

正,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知

全体监事,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经

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

或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

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监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

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材料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前”包括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原《监事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