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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9-0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
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15:0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79,727,0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5714%。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 会现 场会 议的 股东及 股东 代理 人 共 4 名,代 表有 表 决权股 份数为
162,614,9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32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112,0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38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9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61,613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3.97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选举李丽坤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胡兆信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南天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8 月)》《南天信息监
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8 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
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关于收购云南省工投软件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已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杨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