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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7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9 日 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8
日 15:00—2018 年 1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10,945,6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7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4,900,8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73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46,044,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3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9,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69,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为重庆医药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45,994,7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96%;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62%;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7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重庆医药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新增担保额度及调整担保期限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10,895,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5%;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262%;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7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