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
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重庆医药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重药河南公司为重庆医药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和财务
资助,是为公司加快河南地区经营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及财务资
助虽由重庆医药单独提供,但该公司其他股东之前已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6,827 万
元,并且将以其持有的重药河南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重庆医药作为反担保,同时
重药河南公司也将以其全部应收账款为质押。重庆医药为其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是合理的,不会影响
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