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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2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期权、远期、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包括货币、利率、汇率,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下合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进行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
公司应当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公司不进行任何以单纯投机套利为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
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严
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
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
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指导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负责制定金融
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协助各交易单位资金管理部门选择交易对手、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签订金
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汇总各交易单位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
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
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
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
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
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各级子公司应
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
并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各级子公司应针对自身财务预
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相应审批后签署交
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并会同公司财务部及相关
金融机构确定最终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
期限、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及止损规定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管理层应当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上报董事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完成全部审批后,公司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
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汇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
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
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向公司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本
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公司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
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