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重庆医药收购化医集团所持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重庆医药收购化医集团所持重
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