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1-1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的《关
于收购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股东变更承
诺的议案》、《关于向重庆医药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收购重庆医药少数股东股权以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
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
东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本次变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不影响其他投资者的
利益。
(二)本次持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医药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正常经
营,有利于被资助对象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公司单独向重庆医药提供财务资助,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