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207,819,2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88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47,332,5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603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60,486,6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8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104,886,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6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0,137,3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94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749,2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48%。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287,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1%;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弃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354,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392%;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 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93%。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287,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31%;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弃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354,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392%;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 权 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360,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2%;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427,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092%;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 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370,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0%;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437,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85%;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聘请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370,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0%;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437,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85%;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370,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0%;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437,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6185%;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541,469,4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7331%;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437,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85%;反对 1,4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6,326,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 1,4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393,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767%;反对 1,49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3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 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意 540,782,35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6066%;反对 2,126,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750,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9635%;反对 2,12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72%;弃 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 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