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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本次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
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对公司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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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将前述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四川人福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因收购股权相应增加的担保事项,预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因收购股权而相应增加
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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