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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投 票 的 股 东 24 人 , 代 表 股 份
1,257,503,5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48,561,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87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08,941,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7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81,243,3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1,36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9,876,8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20%。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1,249,054,769 股 ,占 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99.3281%;反对 8,448,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794,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007%;反对 8,448,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99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四川人福医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900,432,6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1.6048%;反对 357,070,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9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66,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599%;反对 74,776,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