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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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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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中伦成律(见)字第079725-0002-012701号
致: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曾添律师、陈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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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法律意见书
1. 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
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重
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
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
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公司董事长刘绍云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021,340,229股(其中重庆医药健康
产业有限公司为议案1-3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99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1年1月20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
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
名,代表公司股份239,49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83%,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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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法律意见书
根据《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56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9312%;反对6,3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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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6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208,827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2.4695%;反对6,369,148股,占中
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5305%;弃权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制定<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56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9312%;反对6,3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6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208,827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2.4695%;反对6,369,148股,占中
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5305%;弃权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56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9312%;反对6,3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6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208,827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2.4695%;反对6,369,148股,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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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5305%;弃权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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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樊 斌 经办律师:曾 添
经办律师:陈 潇
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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