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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
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事
项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4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重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及授予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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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6、公司通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
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
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不会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251 名授予对象授予
15,408,595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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