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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1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254,514,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48,580,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888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05,933,5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0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2,658,7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38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273,2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455%。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1 年度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下属子公司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473,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0%;反对 1,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7,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88%;反对 1,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 情况 :同意 971,178,981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77.4147%;反对 283,335,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85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7,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88%;反对 1,0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发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
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或可续期债产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3,678,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22,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56%;反对 8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