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11-30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部分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高管人员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高
管人员在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袁泉、李少宏、张红、刘伟、
余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
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张红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张红在
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张红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提名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
止任职的条件。
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余涛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结合余涛在
上一届期间的履职情况基础上,同意聘任余涛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名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