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9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8 日
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副楼三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24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投 票 的 股 东 18 人, 代 表 股 份
556,829,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3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5,072,9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67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01,756,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7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
份 80,316,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72,778,5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746%。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538,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24%。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6,792,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279,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3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49,618,0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048%;反对 7,211,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105,1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0208%;反对 7,211,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9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