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落
实和执行,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基本真实、准确、客观。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合法、合理、系统、完整,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
执行和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
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
整性,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
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为:《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
程的交易情况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
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重药股份与重庆化医控股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化医控股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
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4、已制定的《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化医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需要;
6、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