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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减值办法2022-07-1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减值办法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减值办法




                           二零二二年七月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减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
监督,合理确定金融工具减值方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工具损失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
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一章 金融工具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
确定是否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
益工具)。
     第五条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
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
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该金融负债包含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第七条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八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
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
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
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3.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其
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
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
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
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
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
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
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第十一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
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二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
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
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三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
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
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
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
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
(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
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
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
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
和。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
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四章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第十八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
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
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第十九条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
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
负债。
    第二十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
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
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
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
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六章 金融工具减值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1.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
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
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
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
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
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3.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
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4.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
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
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
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将该应收账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
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
计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                              0.0
3 个月-1 年(含 1 年)                               1.0
1-2 年(含 2 年)                                    15.0
2-3 年(含 3 年)                                    50.0
3 年以上                                            10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
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其他应收款
     对于其他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计量,比照前述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计量方法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