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 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