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现就本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重药股份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