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参加了会议,现就本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独立法人主体,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
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重药股份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已制定的《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化医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办法》,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5、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修改《重药股份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办法》的议案
《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管理办法》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
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