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06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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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召
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
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
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1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
议。
2011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5月6日在湖北省武穴市江堤路1号公司本部行政楼五
楼会议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谧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8,308,35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
对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予以当场公布。
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董事会 2010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监事会 2010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关于为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308,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第1、3-6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5项议
案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2011年4月12日的《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济药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余学军
2011 年 5 月 6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