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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1-12-2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特对公司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0年12月15日,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湖北安华大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提供了8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因上述委托
贷款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
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56%。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认为: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了解决安华
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问题,维护其所属安华酒店正常运营,以确保本公司获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上述委托贷款事项是必要的;与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相对
应,安华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已同意将其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
面积约1495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预计年营业收入560万元),由安华公司装修
后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司所有,本公司向安华公司
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基本是公平和对等的;上述委托贷款事项风险较小、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继续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向安华公司提供
金额不超过700万元的委托贷款。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洪、陈日进、赵曼、杨汉刚、杨本龙
                                          2011 年 12 月 20 日